劳动维权

劳动者虚构病假事由逃避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4:55   点击量:[]

【案情简介】

盖某某与某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盖某某有下列情形之一,某能源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某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请假的;……”2021年5月16日,某医院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一份:“姓名盖某某,临床诊断:高血压、慢性肾病。处理意见:建议住院治疗;服药治疗休息,低盐低脂饮食。”盖某某持该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一年。后某医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经我院核实,盖某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我院只有一次就诊记录,就诊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进行了14碳呼吸实验检查。该就诊记录与2021年5月16日诊断证明上的时间及内容不相符。”2023年2月27日,某能源公司以盖某某提交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骗取病假一年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盖某某的劳动关系。盖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盖某某和某能源公司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盖某某请求某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能源公司请求其不支付盖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能源公司不支付盖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能源公司与盖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请假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某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盖某某所持的诊断证明载明时间及内容与其就诊记录不符,难以证明该诊断证明所载病情的真实性。除诊断证明外,盖某某未能举证其可能患有诊断证明记载疾病的其他证据,亦未能举证其对相关病情做过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无法证明请休病假事由的真实性。因此,某能源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盖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来源: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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