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应全面考量用工事实,不能仅凭工资支付主体变更认定劳动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8日 14:43 点击量:[]
【案情简介】
陈某入职甲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之前陈某的工资由甲公司发放,2023年2月起改由乙公司发放,陈某对此并不知情,其工资卡账户没有变更。同时,陈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实际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2024年10月,陈某因工资发放不及时被迫离职。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作出后,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支付陈某欠付工资、经济补偿等。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陈某与甲公司自2012年2月至2024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支付陈某欠付工资、经济补偿。
【法理解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甲公司辩称其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工资支付主体变更而转移。经审查,乙公司除发放工资外,未对陈某实施任何组织、指挥、监督等管理行为。陈某的工资卡账户、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仍接受甲公司管理人员的直接工作安排与监督。判断劳动关系归属应全面考量用工管理事实,仅凭工资支付主体变更,不足以否定甲公司持续对陈某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事实。因此,陈某与甲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来源: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