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

确认劳动关系应突破劳务派遣表象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31日 16:56   点击量:[]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23年1月31日在某针织公司从事服装熨烫工作,2024年1月18日郑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郑某才知道发放工资的单位为某劳务派遣公司。郑某在工作期间,某针织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6月12日,郑某作为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从属性、业务相关性等方面进行认定,尤其是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日常管理、支付报酬等事实,综合评判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应具备的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等本质特征。本案中,郑某在工作过程中实际受某针织公司的管理控制,从事的工作内容亦系某针织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虽郑某的工资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但无证据证明郑某系受该劳务派遣公司管理,郑某与某针织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系劳动关系。综上,法院认定郑某与某针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某针织公司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应拘泥于书面合同的外在形式,而应围绕主体适格、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劳动内容与用人单位业务的关联性等核心要件进行综合审查,依法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意图以劳务派遣形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审理法院穿透用工形式表象,审查实质用工关系,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潍坊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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