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调岗可能导致“无过失性辞退”变成“违法解除”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7日 12:26 点击量:[]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与某牙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专门招聘申请人马某为销售经理。2023年8月18日,牙膏公司因商贸公司销售任务不达标终止合作。10月7日,商贸公司以与牙膏公司合作停止为由,对马某作出转岗安排,要求其2023年10月8日起到某购物广场店做助销员,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马某不同意岗位调整,10月8日至11日仍在原岗位考勤打卡。10月11日,商贸公司以马某旷工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马某认为商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商贸公司认为马某违纪在先,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双方协商未果,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理解析】
本案中,品牌合作方决定终止合作,非商贸公司主动采取的经营性策略,具有不可预见性,该种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商贸公司基于此决定对马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也属于符合情理与正常管理需要的行为。但是,调整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除了合情、合理,还需要合法,即需要尊重劳动者本人意愿并与劳动者开展充分协商。经审查,马某转岗后工作性质与之前工作差距巨大,且商贸公司未明确马某转岗后的薪资待遇水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店内助销品牌、对接人员等,马某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商贸公司如果认为“岗无人走”,可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马某经济补偿;如果认为“岗无人留”,则需要在与马某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调整新的工作岗位。但是,本案中商贸公司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当成了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在劳动者拒绝执行调岗决定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构成违法解除并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来源:山东省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