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

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3:05   点击量:[]

【案情简介】

某地产公司与孟某于2020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成员连续两个绩效考核结果为D或一次考核结果为E,则予以培训/调岗、降职/降薪20%,或解除劳动合同。孟某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表显示,孟某在2021年9月至11月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为E。2021年12月29日,某地产公司向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确认书》的相关约定,孟某因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公司认定孟某不足以胜任当前岗位,且公司无其他岗位予以调整,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孟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地产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某地产公司支付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理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地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员工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作为前置性要求,亦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某地产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向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来源:山东省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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